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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二十
http://www.jsgwy.org       2010-08-27      來源:江蘇公務員網
【字體: 】              

閱讀下面的材料,回答后面的問題:

張某在一風景區(qū)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懸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

張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y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張某住在醫(y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的家人趕到醫(yī)院,向張某表示感謝。
  
請回答下列36一40題:

1.對張某與輕生女子之間的法律關系說法錯誤的有(  )。
A.不存在法律關系         B.無因管理法律關系
C.債權法律關系           D.物權法律關系


2.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洽療自己傷口的費用,應(  )。
A.大部分由輕生女子償付   B.全部由張某自己負擔
C.全部由輕生女子償付     D.小部分由輕生女子償付


3.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應(  )。
A.大部分由輕生女子支付   B.由張某自己支付
C.由輕生女子支付         D.小部分由輕生女子支付


4.對于輕生女子衣服的損失,(  )。
A.由女子自己負擔         B.張某負責賠償
C.大部分由輕生女子負擔   D.張某賠償大部分


5.張某救輕生女子的行為,可否要求報酬?(  )
A.可以要求,輕生女子必須給予一定的報酬
B.不可以要求,因為輕生女子并未要求張某對其進行救助
C.不可以要求,因為輕生女子沒有法定義務給予報酬
D.可以要求,可以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AD。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本人)之間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系。張某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將女子救回,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也即形成債權法律關系。
  
2.【答案】C。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些必要費用從理論上分析包括三項:(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因此,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疔自己傷口的費用應當由女子償付。
  
3.【答案】B。解析:從合同的相對性角度分析,張某是借款人,服務員是出借人,因此依法應由張某向服務員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義務。
  
4.【答案】A。解析:根據民法理論,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本人損失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張某系在緊急情況下作出的行為,主觀上并無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5.【答案】C。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無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行為。因此,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