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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專題講義(4)
http://wbuztre.cn       2010-07-27      來源:
【字體: 】              

  專題四 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


  母法條

  民法通則


  20,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日起計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兩年的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厲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相關法理:


  宣告失蹤是對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tài)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chǎn)關系的不確定狀態(tài),保護失蹤人的餓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關系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屬于非訴的特別程序

  知識點:


  1,宣告失蹤

  條件:失蹤事實+持續(xù)滿兩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發(fā)生之日/戰(zhàn)爭結束之日

  程序:利害關系人申請:近親屬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者

  無先后順序

  受理與宣告: 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個月

  效力:指定財產(chǎn)代管人,近親屬,親友,無先后順序,按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chǎn)的原則指定

  無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從失蹤人的財產(chǎn)中為必要支付,支付失蹤人所欠債務,稅款,也可向失蹤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

  直接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

  怠于履行職責或侵犯失蹤人財產(chǎn)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變更財產(chǎn)代管人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兩年/意外事故證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蹤,但申請人有先后順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請,在后不得申請)

  公告,一年,證明不能生存的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為準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個人合法財產(chǎn)變成遺產(chǎn)開始繼承

  (以自然事實狀態(tài)為準)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復/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復

  子女被依法收養(yǎng)的,不得主張無效,但經(jīng)收養(yǎng)人,被收養(yǎng)人同意例外

  繼承財產(chǎn)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適當補償(非相應補償)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償)取得的,無返還義務

  此時原繼承取得者應付返還原物(種類)或適當補償(特定)義務

  3,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

  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的,應宣告死亡


  子法條


  21失蹤人的財產(chǎn)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chǎn)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chǎn)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適當給予補償


  民通意見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8,宣告 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jīng)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厲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應當根據(jù)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chǎn)的原則指定,沒有民通21規(guī)定的帶觀人,或者他們無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作為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即為財產(chǎn)代管人

  32,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fā)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chǎn)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請求其返還財產(chǎn),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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