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fā)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42、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43、倉單,是指保管人向存貨人開具的證明保管物已經入庫的有價證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種類物,是具有共同的屬性,可以用品種、規(guī)格和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進行實物分割而不改變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經實物分割后,將使該物改變其原有的經濟用途降低其價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49、諾成法律行為,指僅以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50、實踐法律行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有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或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51、要式法律行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為。
52、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一種形式的法律行為。
53、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
54、無因行為,是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意思表現(xiàn)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jù)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當事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的沉默已構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
58、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絕對、確定、當然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59、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民事行為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60、撤銷權,是指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能通過自己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權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
62、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的法律行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開始或終止原因的法律行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
66、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證書,以稱授權委托書,是委托授權行為的書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并表明其權限范圍的證書。
68、無權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權限的當事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
69、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交易相對人有理由想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70、時效,是指當事人對財產的占有或不行使權利的行為,經過一定的時間,發(fā)生當事人取得權利或權利效力減損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訴訟時效,是指對于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訴權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xù)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
73、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普遍適用于法律沒有作特殊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
74、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定的短于或長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
75、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 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76、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77、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
78、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
79、物權公示制度,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