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tài)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82、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
83、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示轉讓人賠償損失。
84、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
85、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86、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87、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共同所得的財產。
89、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筑物于結構上區(qū)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
90、專有部分,是指具有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并能夠成為分別所有權客體的部分。
91、請求排除妨礙,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損害和其所有權的行使遭受妨害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是指區(qū)分所有人所擁有的單獨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
93、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94、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國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95、承包經營權,是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96、采礦權,是指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的權利。
97、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準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98、房屋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99、國贖,是指出典人向典權人提出以支付原典價贖回出典房屋以消滅典權關系的行為。
100、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0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
102、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的擔保,債務人不發(fā)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而優(yōu)先受償。
10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104、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
105、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106、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107、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
108、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
109、加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債權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害的情形。
110、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無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111、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權利。
112、附隨義務,是指化付義務以外的,隨債的關系發(fā)展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
113、債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
11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115、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養(yǎng)活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116、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guī)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117、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
118、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主體的變更,即在維持債的內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債務人的債務移轉于新債務人承擔。
119、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120、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