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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申論:實行“階梯水價”,別忘了“透明定價”
http://wbuztre.cn 2014-01-06 來源:山東公務員考試網
近日,國家發(fā)改委、住建部印發(fā)《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zhèn)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表示為引導居民節(jié)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可持續(xù)利用,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1月3日 新華網)
與之前的“階梯電價”政策相比,“階梯水價”政策顯然具有更多亮點:一是明確了三級水價的覆蓋面與梯價比例,二是保留了富水地區(qū)與缺水地區(qū)的價差彈性,三是強調要全面推行成本公開,四是要求不斷提高水價制定和調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五是要求通過設定減免優(yōu)惠水量或增加補貼等方式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這些亮點讓“階梯水價”政策更易被群眾接受,也能更好地達到預期目的。
“階梯水價”的政策亮點,只要執(zhí)行不走樣,就可以化解很多疑慮。比如全面推行成本公開,依法履行聽證程序,就可以避免“階梯水價”成為“只升不降”的變相漲價;嚴格進行成本監(jiān)審,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就可以避免水企起步價“報小數(shù)”、階梯價“報大數(shù)”的問題,從而符合群眾消費實際;規(guī)定覆蓋面的依據(jù)是月均用水量,就為階梯水價“以年為限”保留了空間,避免季節(jié)用水差異增加負擔。
但是,我們注意到,“階梯水價”政策并沒有提到水價的定價模式問題,而這一問題恰恰是實施階梯水價的重要前提之一,因為不同的定價模式就會有不同的成本核算結果,更會有不同的成本控制。比如,傳統(tǒng)的成本加成法,就會導致成本核算粗放,容易導致成本控制惰性,而現(xiàn)代的目標定價法,更有利于控制成本開支。就“階梯水價”來說,如果沒有一個科學的定價模式,不僅可能導致成本核算失真的問題,也難以讓百姓看得明白。
近年來,全國許多地方都進行了“水價上調”,其理由主要是成本上漲,具體來說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人力等成本上漲,二是污水凈化及處理成本上升,三是城市本地水源污染加重,導致調水成本增加。污染導致的成本增加,在“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下,一概由居民負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在人力方面,媒體調查顯示水企職工工資平均比社會平均水平高出了很多,廣東省物價局還專門出文,禁止水企職工工資超社會平均工資1.2倍。這些已經暴露出的問題,如果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無疑會給推廣階梯水價帶來阻力。
為了更好地實施“階梯水價”政策,各城市應該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尊重民意,選擇合適的定價模式,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階梯水價”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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