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除了要堵住制度上的漏洞,更應該注意校正現(xiàn)實生活中勞動關系的失衡
23日,近期引發(fā)強烈關注的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開除患癌女教師劉伶利事件,有了最新進展:當事雙方達成和解,校方恢復劉伶利的公職,向其父母道歉,給予喪葬撫恤金、補發(fā)工資,并賠償50萬元。
這件事情雖然告一段落,但“女教師患癌遭開除”的余波尚未平息。
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校方的行為被披露后,即引發(fā)了網(wǎng)民的群體性批評,指責用人單位“無情無義”的跟帖或評論數(shù)量巨大。一位年紀輕輕的女教師,在患上癌癥、最需要幫助的時刻,被學校開除且斷了醫(yī)保,實在讓人難以接受。何況,學校本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不該如此無情。
當然,也有許多熟悉勞動合同法的人指出,在勞動關系的處理上,法律首先應被尊重。解除勞動合同,其實是勞資雙方共有的權益。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畢竟,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有財力對所有病患完全兜底,保障企業(yè)合法的用人自主權,才能維護一個公平競爭的人才市場。
從這個角度看,只要是嚴格按法律規(guī)定處置勞資爭議,固然并不違法。但法律只是底線,不違法并不等于就“名正言順”。畢竟在法律之外,道德、文化等方面的約束同樣重要。用人單位如何對待患病的員工,有著遠超出法律之外的多重意義。人非草木,孰能無情,如果冷冰冰地“依法”辦事,損害了職業(yè)共同體的情感期待,也會影響用人單位的凝聚力,甚至破壞社會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講,圍繞此事的網(wǎng)絡輿論,大致展示了中國社會在勞動關系上的多數(shù)共識和道德底線。對陷入困境的人無動于衷,乃至讓對方陷入絕境,是會被唾棄的,何況是自己的員工。事實上,過往的案例證明,用人單位如果以“合法”為由挑戰(zhàn)這條道德底線,都是不明智的。
值得一提的是,也許是意識到了這一點,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并未以超過醫(yī)療期的名義起訴來解除合同,而是以劉伶利等人“連續(xù)曠工”作為開除的理由。盡管一審、二審法院都未支持這一事由,但劉伶利的勝訴,并不意味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法律條款不存在。員工一方在這起訴訟中之所以獲勝,是因為有足夠的證據(jù)讓“蘭州交大博文學院亦認可”是請假而非連續(xù)曠工。否則,遇上用人單位“不認可”甚至“死不認賬”,而員工又拿不出有效證據(jù),那么患病員工就有可能處于不利地位。
這也許是“女教師患癌遭開除事件”更值得關注的地方。事實上,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除了要堵住制度漏洞,更應該注意校正現(xiàn)實生活中勞動關系的失衡。23日,媒體又曝出,蘭州交大博文學院去年還曾以“考核不合格”為名,開除了一位身患肝血管瘤的女教師。仲裁和訴訟均失敗后,蘭州交大博文學院仍長期拒絕履行生效裁判。這些事件無不證明,捍衛(wèi)一位勞動者的尊嚴,一方面要用足法律手段,同時也不能忽視醫(y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
盡管勞資之間的有情有義,從法律上講只是一個期待而不是強制性義務,但有一點毋庸置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定程序不容繞道,法律底線不容突破。給勞資爭議足夠的說理空間,也給人與人之間的溫情留一些余地,于企業(yè)、于員工、于社會都是有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