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公務員考試一直是一個熱門考試類型,然而有的人考上之后卻發(fā)現崗位并不適合自己,有的人選擇辭職,則有的人想要重考。公務員和所有的職業(yè)一樣,應該是適合一部分人的職業(yè),不是適合所有人的職業(yè);應該是與其他行業(yè)平等的職業(yè),不是有特殊權力的職業(yè)。
那么問題來了,公務員辭職之后能不能重新再考呢?
公務員隊伍是國家政務順暢運轉、各項改革順利推行的寶貴人力資源,社會各界需要以理性態(tài)度對待這一群體。同時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應有其嚴明的程序,每個在職人員都應該根據程序依法辦事,不管是錄用還是辭職都應該根據公務員管理規(guī)范進行。其實試用期辭職準確的說是申請取消錄用資格,這個是可以的,取消錄用資格后再考上公務員的,也不是絕無僅有,但就整體來說,還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不能用來指導全局。
1、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七條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即: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2、試用期申請取消錄用后,都必須到公務員局備案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并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定。
3、取消錄用后,你的個人檔案里會裝進個人申請和取消錄用批復等有關材料,假如你日后又考上了其他單位公務員,政審時會作為重要參考
4、你提出的取消錄用理由必須合情合理且不能影響到下一次報考。
如果你理由不充分,單位不會同意,硬辭職不干的話,輕則按考察不合格取消錄用,重則會記入誠信檔案,這些都會對你下次的政審產生不利影響;
5、“前車之鑒、后人之師”這句話有時也不是真理。
時代在發(fā)展,社會在進步,與時俱進才是正確的。國家公務員局領導說過:幾年來,我們對中央機關和地方公務員招考中的違紀違規(guī)和不誠信行為信息進行匯總,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與誠信檔案庫”。中央機關和各地在組織公務員錄用考試時會將報名人員信息與檔案庫中的人員信息進行比對,使在任何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并仍處于禁考期的考生都不能報考,確保考試的嚴肅性。
同時,招錄機關也將考生是否在檔案庫中有不誠信行為記錄作為重要的誠信參考。每次公務員錄用考試結束后,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會按照權限對考試各環(huán)節(jié)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和不誠信行為進行認定處理并上報,由我們對檔案庫信息進行更新。
6、試用期內到底可不可以再考公務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yè)單位應聘。所以你申請取消錄用未獲批準前是不能再參加其他考試的,你偷偷報考了,但是取消錄用審批書是注明時間并存在檔案里,政審是很容易被發(fā)現的。
7、既然試用期不能報考,那干脆辭職再考行不行?
除非你是考霸,逢考必上岸,或者實在不愿意在現單位呆了,哪怕以后考不上也要離開的才建議你這么做。因為公考都有一定的偶然性,你國考成功不一定省考成功,這次成功不一定下次成功,所以絕對要三思而行。